鼻腔手术致患者右眼八级伤残,院方赔偿损失
2018-5-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次事件经过
xxxx年x月xx日,聂某某到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处的门诊就诊,诉称反复鼻塞、流浓涕1年多,门诊医生建议手术进一步治疗。聂某某于xxxx年x月xx日入住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处接受鼻中隔偏曲矫正+双下鼻甲部分切除术+右鼻内筛窦开放+右上颌窦根治术治疗之后发现睁眼困难,视物不见。xx市xx中医院xx分院无法治疗缓解聂某某的右眼病情,组织专家会诊,建议转到上一级xx市xx中医院治疗。xxxx年x月xx日,聂某某到xx市xx中医院接受右侧鼻腔探查并右侧视神经减压术,聂某某在xx市xx中医院住院治疗后,右眼仍不能看见东西。xxxx年x月x日,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又带聂某某到xx市xx大学xx眼科中心门诊治疗,当时接诊的医生对聂某某说右眼失明就是鼻腔手术造成的,但是现在只能药物治疗,此后聂某某一直与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协商解决费用的赔偿问题,但是xx市xx中医院xx分院一直没有赔偿。由此双方发生医疗损害纠纷。
患者观点xxxx年x月x日,我到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处的门诊就诊,门诊医生建议手术进一步治疗。术后我感觉右眼眶肿胀瘀肿,睁眼困难,视物不见。因为xx市xx中医院xx分院无法治疗缓解我的右眼病情,于是我到xx市xx中医院住院进行右侧鼻腔探查并右侧视神经减压术,住院治疗后,右眼仍不能看见东西。之后,我与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在到xx市xx大学xx眼科中心门诊治疗,当时接诊的医生告诉我右眼失明就是鼻腔手术造成的,其后,我曾多次与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协商解决费用的赔偿问题,医院一直没有赔偿。我认为主治医师陈xx不具有为患者进行鼻腔手术的资质,希望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我要求:
1、医院赔偿我的损失共计.31元;
2、本案诉讼费由xx市xx中医院xx分院承担。
院方观点xx市xx中医院xx分院诊治情况:xxxx年x月xx日,聂某某以“反复鼻塞、流浓涕1年余”为主诉而到我院门诊就诊。当天,由门诊拟“鼻息肉,鼻窦炎”收入我院耳鼻喉科住院治疗。入院时,现病史为“近一年反复鼻塞、有时呈交替性、有时呈持续性、遇冷时鼻塞甚,流浓涕,色白质稠量一致,嗅觉渐进性下降,以右侧为甚,未行系统检查治疗。近来鼻塞较前加重”。体格检查:一般检查良好,专科检查为“鼻腔黏膜充血肿胀,色淡红,鼻中隔左偏曲,双下甲肿大,对血管收缩剂欠敏感,右中鼻道见引流及淡红色息肉样组织”。辅助检查:本院门诊鼻窦CT(7月27日)检查示:
1、右侧上颌窦、筛窦炎症;
2、右侧下鼻道息肉样改变,请结合临床;
3、双侧下鼻甲肥大。间接鼻咽镜检查见:鼻咽顶淋巴组织增生,表面光滑,咽隐窝对称。
入院初步诊断:
①慢性鼻窦炎;
②鼻中隔偏曲。
诊疗计划:
(1)按耳鼻喉常规护理、二级护理,普食;
(2)完善各项入院检查;
(3)抗感染,术前对症支持治疗;
4、择期手术治疗。xxxx日xx时xx分,根据鼻窦CT检查右侧鼻腔、鼻窦被新生物充填,未排除合并内翻性乳头状瘤,补诊断为:右鼻腔、鼻窦内翻性乳头状瘤待排。各项入院检查未见异常。
我院无手术绝对禁忌症。考虑手术指征明确,主诊医生与聂某某进行术前谈话,告知病情,告知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告知术中的医疗风险及术后的并发症,聂某某表示理解、明白,同意手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在手术室内于气管全麻下行“鼻中隔偏曲矫正+双侧下鼻甲部分切除+右鼻内筛窦开放+右上颌鼻内开放术”术中,“…,切除右鼻腔中隔分叶状新生物后,切除右侧钩突后,筛泡结构不清,进入筛窦内,将筛腔内的分叶状组织摘除,见纸样板破坏缺损,肿物组织侵犯眶内,部分眶内组织连同肿物组织粘连出来,打开中鼻甲基板,开放后筛,清除后筛、清除后筛内分叶状组织;咬除上颌窦口肥厚粘膜扩大上颌窦开口;将右眶突出部分眶内组织游离部分回复入眶内后,予明胶海棉填塞纸样板缺损部分”,“…,于右侧上颌窦犬齿窝处凿开上颌窦前壁,并向下内向扩大开口,于鼻内镜子下检查该侧上颌窦情况,见该侧上颌窦内大量黄稠粘液,并见豆腐渣样物;清除后用甲硝唑溶液冲洗窦腔,窦腔内留置16号双腔导尿管球囊压迫止血”。术后清醒车床安返病房,予抗炎,止血,对症治疗。xx时xx分,聂某某出现右眼眶淤肿,睁眼困难,视物不见。球结膜水肿,右眼瞳孔不规则散大约5mm×5mm,直接对光反射消失,间接对光反射消失。经眼科会诊,考虑是术中肿物组织侵犯右眼眶内,纸样板缺损,术后眼眶血肿形成,压迫右眼视神经及血管,引发视力急剧下降。继续予激素抗炎、止血、抗感染及脱水治疗,并予眼眶CT检查进一步了解聂某某眼眶情况,以作进一步处理。x月xx日x时,右眼肿胀淤黑,视物不见,检查:双侧鼻腔见少量渗血,鼻腔堵塞物在位,咽后壁血性分泌物,右眼眶肿胀,球结膜水肿,眼球活动受限,右眼视力光感,瞳孔不规则散大约4mm×5mm,直接对光反射消失,间接对光反射消失。追问聂某某既往有右侧眼部及额部外伤史,伤后视力右眼视力欠佳,具体视力不详,医院诊治后告知视力损害不可逆,所以没有进一步治疗。眼科会诊后,建议完善眼眶CT检查,了解眼眶情况;医院作进一步检查治疗,并予拔除鼻腔堵塞物医疗措施。17时,鼻内窥镜检查见:鼻中隔居中,双下鼻甲不大,双侧鼻道通畅,右侧筛窦粘膜见渗血,右侧眶纸板缺损,右侧眼眶内见血肿形成,组织肿胀,清除部分分泌物后,缺损部位予藻酸盐敷料覆盖创面。眼眶CT+重建,提示:
1、右鼻内筛窦开放、右上颌鼻内开放术及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改变,双侧上颌窦、筛窦、蝶窦、额窦内见软组织样密度影充填,鼻腔内蜂窝状高密度影,呈术后改变。
2、右侧眼眶内血肿,眼眶周围少许积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同意暂继续予保守治疗。x月xx日,右眼肿胀,视力无改善。外院眼科会诊示:体查VOD,无光感,右眼睑青紫水肿,睁眼受限,球结膜呈紫色隆起,眼球活动受限,角膜尚清透,瞳孔不规制扩大约4MM×5MM,对光反射消失。眼底检查见:视盘苍白,血管行径清,网膜呈白色反光,中心关反射暗,未见明显出血。眼眶CT检查,提示,眶内侧壁缺如。考虑:
1、右眼视神经挫伤;
2、球后血肿;
3、缺血性视网膜病变。
处理:
1、积极活血化淤,扩张血管、激素抗炎,营养神经及脱水治疗;
2、医院进一步治疗。同时,因CT检查示右侧眶纸版骨折,故可疑内直肌损伤。后经与聂某某及家属商讨后,同意转至xx市xx中医院治疗。
综上所述1、我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过错。聂某某以“反复鼻塞、流浓涕1年余”为主诉而入院治疗,根据聂某某的现病史,专科检查及鼻窦CT检查等结果,入院诊断为“
①慢性鼻窦炎;
②鼻中隔偏曲;
③右侧鼻腔、鼻窦内翻性乳头状瘤?”,
符合诊疗规范。医学上认为,鼻中隔偏曲,鼻腔息肉或息肉样变,肿瘤等是鼻窦复合体区域阻塞的原因,必须手术矫正或者切除。根据临床表现及各项检查结果,聂某某手术指证明确且手术禁忌症,故拟行“鼻中隔偏曲矫正+双侧下鼻甲部分切除+右鼻内筛窦开放+右上颌窦鼻内开放术”,符合相关治疗规范。术后,当出现视物不见等症状时,即予眼科会诊,及治疗上予激素抗炎、止血、抗感染及脱水等医疗措施,并医院作进一步治疗,符合诊疗规范。
2、聂某某的知情同意权没有受到损害。术前谈话告知了病情,告知了术中、术后可能会出现的医疗风险及并发症,包括损伤纸样板、视神经导致眼眶血肿、感染,视力障碍等等情况。聂某某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手术。因此,我院履行了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聂某某的知情同意权没有受到损害。
3、聂某某目前的损害结果是因其自身因素所致的,属于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术中切除右侧鼻腔及筛窦肿物后,发现右筛窦及右眼眶纸样板解剖标志不清,右侧眶纸样板缺损;肿物病理结果为内翻性乳头状瘤,虽然病理学属于良性肿物,但其生物学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侵袭破坏性、易复发性和恶变性。同时,聂某某还隐瞒既往有右侧眼部及额部外伤史。在对聂某某的病历资料作回顾性分析后,我院认为,右侧眶纸样板缺损是由其外伤及内翻性乳头状瘤的侵袭破坏性共同所致的,属于其自身的因素造成的;由于纸样板缺损,在眼眶血肿形成后,以致眶内脂肪及结缔组织受损、眼眶内直肌受损,视神经肿胀受压,导致了视力急剧下降。因此,此损害结果是因其自身因素所致的,属于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4、本案中我院的医疗行为与聂某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医疗损害侵权,所以答辩人不应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及常规,不存在过错;同时,我院也履行了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方面的告知义务,聂某莫的知情同意权没有受到侵犯;聂某某现在的损害结果是其自身因素所致的,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无关;聂某某现在的损害结果属于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院方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侵权,不应承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恳请法院驳回聂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意见1、广东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聂某某右眼视力无光感评定为Ⅷ(八)级伤残。
2、广东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在对患者聂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xx市xx中医院xx分院的过错行为在聂某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1%-90%。
3、广东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回函予以说明:一、经审查手术医生陈xx提供的相关培训证书,我所鉴定人认定其具备手术资质,故鉴定书中未予列出。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侵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因此,广东xx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鉴定意见,建议参与度为61%-90%。本院依法确认在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对聂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依法确认:
1、xx市xx中医院xx分院应承担85%的过错赔偿责任,赔偿被告聂某某.92元。
2、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聂xx负担元,由被告xx医院xx分院负担元。